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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 违规资产新增有价证券
更新时间:2010-2-22   访问次数:239   作 者:中国审计报
 

 

        2月20日,国务院办公厅发布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”,公布了修订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》,决定自201051日起施行。修订后的条例规定,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,新增加了“有价证券”。

 

  据了解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》已经201022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,这次修订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》被予以公布。修订后的条例,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范围,规范了审计监督权限,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。原条例为1997年公布。

 

  在修订后的条例中,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,除了包括原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、实物等,还增加了“有价证券”一项。

 

  原条例规定,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,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,或者拒绝、阻碍检查的,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,可以通报批评,给予警告;拒不改正的,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,向有关部门、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。

 

  新规定追加规定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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