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,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审计移送线索,经立案侦查,指控该县某村原财经主任雷某犯挪用资金罪,后经该县人民法院审理,判处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。
去年,该县审计局在对某镇镇委书记、镇长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,某镇出借10万元给某村村民委员会长达2年多,但在该村账上未发现这笔资金,时任该村财经主任雷某不能说明资金去向。通过翻阅会议记录、走访调查相关人员等方式,审计人员最终查明雷某将10万元用于个人支出。针对发现的问题,该局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至县检察院。
县检察院经过进一步调查证实,2014年初,雷某以村部建设为由,向镇财管所借款10万元,全部用于归还个人银行贷款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,雷某被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刑。(杨敏 李琰)